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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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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2-9-28 00:00:00 浏览:  4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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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3证券简称:昊志机电公告编号:2022-075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于2022年8月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并逐项落实,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一是对嘉泰数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偏低。你公司2021年12月末对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应收账款余额为2273.51万元,其中1071.72万元系嘉泰数控2021年6月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于2021年12月到
期拒付后由应收票据转回,公司确定信用损失率为8.86%。经查,(1)嘉泰数控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该公司披露2019年至2021年连续3年出现重大亏损,2020年和2021年年报均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显示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所持公司股份100%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即将被司法拍卖。(2)你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依据的评估报告不满足基本评估假设条件。你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获取嘉泰数控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约定2022年3月至12月嘉泰数控计划分期向公司支付23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等金额的欠款。评估假设为嘉泰数控除因疫情原因2022年3月货款延期到4月偿还外,其余货款应按照付款承诺书约定支付。实际上,上述2022年3月约定支付的货款23万元延期后仍未偿还,公司自2022年4月至7月均未按付款承诺书收回任何款项。(3)你公司
2021年的内部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公司已知悉嘉泰数控应收账款存在减值风险,相关逾期款项存在未解决争议。综上,你公司确定的对嘉泰数控2021年末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率明显偏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罗斯荙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足。2020年1月3日,你公司与欠付公司货款较多的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斯荙)及其法
定代表人黄贤国签署《付款协议书》,黄贤国作为保证人。后因罗斯荙未严格按照《付款协议书》还款,你公司向法院起诉。2021年11月19日法院判决罗斯荙向你公司支付货款1074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贤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罗斯荙已于2021年4月28日发出解散公告,2021年8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仅按账龄标准对罗斯荙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5.19万元,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对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2021年末对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应收账款5914022.17元,已逾期22至32个月。你公司针对该项逾期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1024694.72元,信用损失率为17.33%。经查,你公司相关材料显示敏嘉公司应
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主要系存在法律纠纷,在相关纠纷未解决前,该项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其信用风险已与其他账龄组合不一致;而且,敏嘉公司2022年
1-3月期后仅回款137588.32元,主要为回收2021年9月对应的销售货款13.7万元,反映敏嘉公司前期所欠货款基本没有回款。综上,你公司未针对这一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未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是对沈阳机床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应收账款金额为15710512.50元,根据沈阳机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出具的《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沈阳机床确认对你公司的上述应收账款除50万元现金清偿外,其余部分按30%的清偿比例在3年内分期清偿。但截至2021年末,沈阳机床未按照相应重整计划进行还款,公司对其原始债权账龄已超过3年。你公司将对沈阳机床重整后的应收账款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2021年末确认原值
5063153.75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23153.75元,2021年末净值为344万元。
公司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针对嘉泰数控、罗斯荙、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问题,公
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相关的应收款项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补计提金额分别为935.25万元、91.8万元、15.81万元,累计计提余额分别为1136.75万元、117.00万元、
118.28万元,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50%、100%、20%。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补充计提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794.96万元、
78.03万元、13.44万元。
2、针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已将公司2021年底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净值合计772.05万元重新分类为应收账
款进行核算,上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额,同时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上述重分类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补提坏账准备26.91万元,上述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1.87万元(考虑了前期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的影响)。
3、公司制定了《应收款管理制度》,落实了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销售部
门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积极跟踪并催收客户应收账款,及时反馈客户信用风险和坏账风险,并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资信评级;财务部负责核算应收账款并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趋势,及时预警坏账风险,协助应收账款主体责任部门清收应收账款。公司将加强财务部与营销部、法务的联动,及时准确掌握客户回款的动态,视应收款项逾期时间、价款、客户资信等情况,分别采取电话催收、现场面谈、发催收函、中止或终止合同、要求其他资产抵债、发律师
催收函、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对客户财务状况困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公司及法律顾问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规定进行认真
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营销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二)在建工程结转不及时、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你公司 2017 年 7月 20 日与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诺)签订四份 MES 系统采购合同,包括软件许可证采购合同、实施服务合同、开发套件及培训服务采购合同等,总金额为972.4万元。截至2021年末你公司已向金承诺支付501.5万元,将其中不含税金额446.47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经查,你公司自2017年开始分阶段实施 MES 系统,2019 年 MES 系统的一期及三期的部分功能已经实际使用。
公司未将该系统的相关部分结转至无形资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向敏嘉公司采购18台磨床,累计付款16843020.85元。截至2021年末公司采购的上述设备尚未完成验收,且其中7台设备尚未到货亦未退款,相关预付设备款长期挂账,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公司已对敏嘉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但未对相关在建工程和预付设备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计入在建工程的闲置设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2018年1月25日与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华嘉)签订1台金额69.5万欧元的
成形磨齿机采购合同。该设备于2018年11月1日到货,2019年3月27日建立SAP 固定资产卡片,由于调试失败,截至 2021 年末尚未转固。公司根据合同已支付62.55万欧元,剩余10%的安装调试尾款尚未支付。相关设备款争议处于仲裁程序中,公司已按照预计仲裁可能败诉而计提大昌华嘉案件预计负债65.98万元。但公司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大昌华嘉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关于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已在2021年年报中将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和列报,按 MES 系统原值 446.47 万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摊销,截止2021年底应计提摊销费用275.33万元,公司已经将上述摊销费用均计入2021年度,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234.03万元。
2、关于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问题,(1)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已到货尚未验收的11台设备款1009.64万元,公司已将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并考虑仲裁情况及设备可变现净值计算结果对其计提201.93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71.64万元;(2)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尚未到货的7台设备款551.74万元,考虑仲裁等情况公司已对其计提减值准备110.35万元,上述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93.80万元。总体来看,上述两项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合计为265.43万元。3、关于计入在建工程的闲置设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已对大昌华嘉相关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99.49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84.57万元。
4、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中
关于无形资产、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资产核算及减值计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减
值测试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确保公司相关资产的准确确认、计量,并及时、准确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反映公司相关资产的真实情况。
5、公司将加强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管理,完善验收流程,要求
资材等相关部门对长期未验收资产及时跟进处理,并加强财务、资材、法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金融工具、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
学习与总结,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资材部、网络信息部、生产制造部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三)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不合规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未区分地区分别测算。你公司并购的瑞士 Infranor 集团包含瑞士、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和中国多个国家的企业主体,上述企业主体独立负责生产经营并产生相关现金流量,编制各自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你公司进行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直接将瑞士 Infranor集团合并报表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满足基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单位要求,其折现率与相应的宏观、地域、特定市场、特定市场主体的风险因素也不匹配。此外,瑞士 Infranor集团相关未来现金流量涉及瑞士法郎、人民币、欧元、美元等多种货币,应当以上述各种结算货币为基础计算折现率及其现值,但你公司仅以瑞士法郎适用的折现率计算现值。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二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对毛利率的预计不审慎。你公司进行瑞士 Infranor 集团
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该集团2022年预计毛利率为44.54%。经查,瑞士
Infranor 集团 2022 年第一季度毛利率实际为 41.4%,该集团经营管理会议认为
2022年利润率目标很可能无法实现,主要原因是半导体和特定项目的采购成本
飙升至正常价格的 20 倍。上述情形显示,公司预测 2022 年瑞士 Infranor 集团毛利率时未能充分考虑该集团2022年第一季度实际毛利率以及相关成本预计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明显缺乏合理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第、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未计提非核心商誉相关减值准备。你公司 2020 年收购瑞士 Infranor 集团100%股权初始确认的核心商誉为1.91亿元,非核心商誉应为314.54万元。你公司未就报告期内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同等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商誉减值测试问题,结合整改意见,对2021年末商誉
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对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了调整,相应调整其对应折现率,复核并调整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经重新测试,瑞士 Infranor 集团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不需要对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基于商誉减值测试目的,需要将公司收购形成的整体商誉划分为两部分:核心商誉和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形成的非核心商誉。对于非核心商誉,随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而减少所得税费用,该部分商誉的可收回金额实质上即为减少的未来所得税费用金额。随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其可减少未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亦随之减少,从而导致其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因此应逐步就各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提同等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公司已计提非核心商誉减值准备104.80万元,上述事项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04.80万元。
3、公司深入探讨及反思上述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增
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4、公司在后续减值测试中将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地域、市场趋势,并参考
历史数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历史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充分且谨慎考虑各项因素对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的影响,更加审慎判断相关关键参数选择及其合理性。同时,加强对期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指标变化的关注度,充分考虑相关数据的变动影响,确保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审慎性。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经查,你公司2021年末发出商品的余额为3713.36万元,公司未按照发出商品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会计政策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针对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事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要求,对2021年底账面存货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方法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从测试结果看,公司按库龄结构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更为谨慎,但是基于库龄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要求,公司已完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试方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的要求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来对公司发出商品进行
跌价测试,并且公司已在2022年半年报中执行上述存货跌价测试方法,对发出商品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2、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中
关于存货核算及跌价准备计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减值测试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确保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通过运用合理的减值测试程序准确计量存货价值,并及时、准确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充分反映公司不同类型存货的真实情况。
3、公司将加强存货管理,在保障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有效性、准确性的
同时推动公司存货结构和存货规模的优化,进一步提高资产营运效率。
4、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存货、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在进行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将深入了解国家政策、行业状况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参考行业惯例,基于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存货的减值状况,提高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五)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执行不一致
你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了收入会计政策,明确公司主轴、零配件产品内销收入确认政策为“公司发出产品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根据客户确认的数量、销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为经客户签收确认的出库单以及发票。
但你公司实际执行中以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且部分为当月对账、主要为次月对账,与收入政策描述不一致。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上述不当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
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公司与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经检查公司2020年及2021年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2021年年报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描述不准确,对此公司已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为:
“*经销模式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合作意向后,一般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价格、结算方式等销售政策,经销商有采购需求时,向公司提交采购订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和结算方式对经销商发出商品及结算。
当公司产品交付经销商后,由经销商对产品实物进行管理,该产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损失与公司无关,经销商在约定的销售区域或范围内自主对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和确定销售价格,产品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公司以产品发出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当经销商对公司货款的支付或支付能力与其对终端客户的销售实现相关时,以该产品最终已实现对终端用户销售并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终端客户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直销模式
公司于发出产品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2、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收入确认流程,加强对客户验收对账环节的记录与管控,并加强财务、营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财务部按月度监督查验流程执行情况,审计部不定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发现流程执行不当时及时进行纠正,从而确保公司收入确认相关政策的严格执行。
3、公司将通过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专题培训
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保障公司会计核算的质量,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整改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部负责人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查,你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是,你公司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隆电机)2020年11月27日以预付款名义向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时达)转账2000万元,同日,该笔资金由精时达分四笔各500万元转至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借款。2020年末,精时达又将2000万元全部转回显隆电机账户。上述资金往来形式上的依据为显隆电机与精时达签署的买卖合同及解除协议。经查,上述2000万元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用于归还小贷公司借款。
二是,显隆电机于2021年7月14日、10月11日、10月19日、11月12日,分4笔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剑科技)以预付款的名义支付2550万元,至2021年12月30日又全部转回。上述资金划转形式上的依据是显隆电机与瑞剑科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解除协议。经查,瑞剑科技于2020年
9月24日成立,其出资款及部分营运资金均来自于汤秀清,为汤秀清关联公司。
显隆电机向瑞剑科技转出的2550万元实际上被汤秀清用于归还借款。
你公司子公司2020年、2021年转出的上述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使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公司子公司岳阳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隆电机”)分别于2020年、2021年转出的2000万元和2550万元
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实际使用,上述资金均已在当年度全部收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不存在实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显隆电机前述转出资金占公司对应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5%
和2.66%,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会议中补充审议相关关联资金往来事项并公开披露,同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收取资金利息30.61万元。上述事项调整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增加净利润26.01万元。
3、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对已披露的《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更正并补充披露。
4、公司要求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将对外投资、兼职
等情况进行报备,由证券部进行跟踪并更新关联方汇总表,会同财务部准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确保全部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已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理解度,增强全体董监高的风险责任意识,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6、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董监高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机制,包括
但不限于聘请专业外部机构开展讲座、督促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项培训及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定期编制专项培训材料开展内部培训和学习等。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整改时间:待完成,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规范运作。
三、内部问责情况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启动了内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内部问责。公司董事长汤丽君,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肖泳林对上述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汤丽君、汤秀清和肖泳林给予警告处分,并督促其进行深刻的检讨与反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已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理解度,增强全体董监高的风险责任意识,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四、公司整改情况总结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经过认真梳理和分析,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认真持续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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