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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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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10-26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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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证券简称:易事特公告编号:2022-08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何佳先生、时任总经
理陈硕先生、财务负责人张顺江先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副总经理万祖岩
先生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5号、《关于对万祖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3
号、《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1)《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
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易事特、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核算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万祖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祖岩:
经查,你于2020年10月起担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段亭羽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至1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0年11月3日和18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4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8.18万元;11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0.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2万元;
12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2.0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7.51万元;12月23日卖出公司
股票2.0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7.82万元。
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段亭羽上述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公司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持有易事特37.88%的股份。同时,你公司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
2020年7月24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因主动减持或被动稀释原因,持股比
例从37.8841%下降至32.3889%,累计变动幅度为5.4952%。你公司作为持有易事特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持有的易事特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易事特公司股票并及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东方集团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强化合规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行水平,自觉遵守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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