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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事前收到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冯全甫刘学民姜晶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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