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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基于肿瘤伴随诊断技术平台的应用开发项目”事项及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宋小宁、吴翔、吴红日
202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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