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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监管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问题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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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监管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问题的专项说明

梦醒 发表于 2022-9-20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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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
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
问题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2]第36-00005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WUYIGE Certified Public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Accountants.LLP传真Fax:电话Telephone:+86(10)82327668+86(10)82330558
学院国际大厦15层15/F,XueyuanInternationalTower网址Internet:传真Fax:+86(10)82327668www.daxincpa.com.cn
邮编100083No.1ZhichunRoad,HaidianDist.网址Internet:www.daxincpa.com.cn
Beijing,China,100083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中
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问题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2]第36-0000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贵部上证公函【2022】2469号《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针对问询函
中提到的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我们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相关资料、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
现将有关问题的意见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1、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主营酒水销售及虫草业务,报告期内酒水销售
业务收入7269.82万元,同比增长746.14%,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升至73.27%。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6905.57万元,同比增长277.14%,已超过去年全年的销售
费用,主要系酒水快消品板块市场推广费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期酒水
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期销售金额、形成应收款项
以及同比变动情况和原因;(2)公司对上述客户的具体营销情况,是否存在销售
折扣或费用返还,如有,请说明营销方式、金额及会计处理及依据;(3)公司酒
水业务销售费用前十大支付对象,包括对象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对应金额、
费用性质及具体销售推广活动等;(4)核实公司销售费用支付对象是否涉及公司
经销商、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方是否与公司经销商、关联方存在资金
或业务往来,以及是否存在为其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等变相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2)、(4)发表意见。
-1-
【公司回复】
1.(1)本期酒水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期销售
金额、形成应收款项以及同比变动情况和原因
本期酒水业务前十大客户称、销售情况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①上述销售金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上述客户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
1.(2)公司对上述客户的具体营销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折扣或费用返还,如
有,请说明营销方式、金额及会计处理及依据
上述客户均为公司授权区域经销商,双方严格依据签订的《经销商协议》约
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公司对上述客户原则上均采用现款销售,对于个别未来
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客户,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授予其1个月至1年的信用期。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销售折扣或费用返还的情况。
1.(3)公司酒水业务销售费用前十大支付对象,包括对象名称、与公司关联
关系、对应金额、费用性质及具体销售推广活动等
公司酒水业务销售费用前十大支付对象名称、本期销售费用金额、费用性质
及具体销售推广活动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支付对象中,支付对象6的法定代表人之直系亲属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此之外,其他销售费用前十大支付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1.(4)核实公司销售费用支付对象是否涉及公司经销商、关联方或其他利益
相关方,相关方是否与公司经销商、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以及是否存在
为其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等变相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认真核实,公司销售费用支付对象中涉及部分公司经销商。公司选择部分
有实力的经销商,就经销商通过自身线下运营渠道及相关资源进行公司相关产品
推广和展示,达成《推广服务协议》。由经销商提供包括公司产品品鉴活动、展示、
推送、渠道推广、产品培训推广服务,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结算申请及发票,
向其支付相应推广服务费,并计入销售费用。
经逐项检查相关推广服务费支付、结算凭证以及会计处理,涉及公司支付相
关推广服务费用的客户共5家。其中:众香国(山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推
年4月22日各向其支付服务费100.00万元;根据其服务费结算明细以及发票,
2021年12月确认销售费用628,930.80元(不含税,下同),2022年1月确认销
售费用314,465.40元,2022年4月确认销售费用943,396.20元;该客户2021年
度实现销售收入2,560,070.80元,2022年1季度、2季度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7,099,610.61元、1,351,863.72元。向北京富都江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4
家经销商或客户累计支付服务费505.20万元,其中2022年1月支付300.00万元、
3月支付105.20万元,4月支付100.00万元;根据结算申请和发票,2022年1季
度和2季度分别确认销售费用1,992,452.80元和2,943,396.20元;该4家客户
2022年1季度和2季度分别确认销售收入14,711,745.13元和58,118.78元。
收到本问询函后,公司与年审会计师认真核查论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严格判断,认为公司向经销商(客
户)取得宣传推广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不符合“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规定。故向公司经销商(客户)支付的推广
服务费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该应付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
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4-
依据上述规定,2021年度、2022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应冲减收入的应付客
户对价与账面确认销售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差异构成会计差错。其中:2021年影响营业收入、销售费用同时减少
628,930.80元,影响比例分别为-0.49%、-1.13%,其他报表项目无影响;2022
年1季度影响营业收入减少4,306,918.20元、销售费用减少2,306,918.20元、
利润总额减少2,000,000.00元,影响比例分别为-5.73%、-4.78%、-8.55%;2022
年2季度影响营业收入减少1,886,792.40元、销售费用减少3,886,792.40元、
利润总额增加2,000,000.00元,影响比例分别为-6.25%、-18.71%、7.69%。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
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
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企业应当区分前期
差错的重要性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其中,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要调整财务
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
益的,应当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
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2021年度,公司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后营业收入金额11,525.59
万元,上述应冲减收入客户对价62.89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0.55%,冲减后
的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11,462.70万元。除同时减少营业收入、销售费用两个
报表项目金额外,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
-5-
7
果、现金流量无实质影响,因此不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2021年度财务报表;
2022年度第1季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377.79万元,应冲减收入客户对价430.69
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5.84%,冲减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947.10万元;应
减少利润总额200.00万元,占2022年1季度利润总额的8.55%。2022年半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0,277.10万元,累计应冲减收入客户对价682.26万元,占同类交
易的比例为6.64%,冲减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9,594.84万元;应减少利润对半年
度利润总额已无影响。上述各期间会计差错均不具有重要性,系不会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拟在
发现当期调整本期(即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与之相同的项目,累计影响2022
年3季度营业收入以及销售费用同时减少682.26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本函回复日,公司未继续发生向经销商支付相关推广服
务费等情况。公司销售费用支付对象均未涉及公司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相
关方与公司经销商、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公司不存在为其他方垫付资
金、承担费用等变相利益输送的情形。今后将督促公司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根据
准则要求和业务实质严格判断,提高财务管理及核算的准确性。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本期酒水业务销售收入,我们核查了公司各类客户业务类型、业务模式、
收入确认的标准以及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等,分析了公司酒水收入与上年同期的
变化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对主要客户,还通过查询客户的信用公示
信息、查阅公司近几年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以识别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
实质。
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检查销售费用各项目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开支内容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产品销售或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有关,计算是
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查看具
体约定条款,并根据具体约定条款进行严格判断。
核查中我们关注到,公司酒水业务销售费用支付对象中涉及部分经销商。经
询问,公司选择部分有实力的经销商,就经销商通过自身线下运营渠道及相关资
源进行公司相关产品推广和展示,达成《推广服务协议》,由经销商提供包括公司
-6-

产品品鉴活动、展示、推送、渠道推广、产品培训推广服务,公司根据其提供的
服务结算申请及发票,向其支付相应推广服务费,并计入销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
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
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
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
外。青海春天向经销商销售商品,经销商是公司的客户,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产
品推广服务费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应当按照准则有关应付客户对价的原则进行会
计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我们核查了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相关宣传推广费的具体方式和
计算依据,逐项检查了相关推广服务费支付、结算凭证以及会计处理。双方签订
的《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经销商在合作期限内通过线下运营渠道及相关资源进
行公司品牌及产品推广和展示,用于提升产品知名度及产品销量,达到双方协议
期内约定的目标后,结算相关推广服务费。根据上述结算条件,我们认为,虽然
《推广服务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及相应费用价格,但是否完成相关服务以及服
务的效果系依据经销商是否达成相关业绩目标进行。公司向其支付的上述费用主
要目的是为了对经销商进行激励,并未从经销商处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公允
价值可合理估计的服务,则应按照上述准则规定,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
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
营业收入。经逐项核实并重新计算,其中:2021年影响营业收入、销售费用同时
减少628,930.80元,影响比例分别为-0.49%、-1.13%,对其他报表项目无影响;
2022年1季度影响营业收入减少4,306,918.20元、销售费用减少2,306,918.20
元、利润总额减少2,000,000.00元,影响比例分别为-5.73%、-4.78%、-8.55%;
2022年2季度影响营业收入减少1,886,792.40元、销售费用减少3,886,792.40
元、利润总额增加2,000,000.00元,影响比例分别为-6.25%、-18.71%、7.69%。
累计影响营业收入减少6,822,641.40元、销售费用减少6,822,641.40元,未对
其他项目造成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
规定,上述差异属于应用会计政策差异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依据《财政部会计
-7-
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相关规则,上述差错对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
现金流量均未造成重大影响,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
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应当将累计影响
数调整当期财务报表与之相同的项目,将综合影响2022年3季度营业收入以及销
售费用同时减少682.26万元。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公司除支付部分经销商推广服务费应当冲减交易价
格外,不存在其他销售折扣或费用返还的情况。销售费用支付对象均不涉及公司
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方与公司经销商、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
公司不存在为其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等变相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贵部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
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经营范围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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