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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李红雨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红雨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韩传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韩传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李烨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烨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俞映君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俞映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佳、王展、周顺祥
202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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