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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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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梦醒 发表于 2022-10-31 00:00:00 浏览:  7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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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26号
───────────────
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龙净,A股证券代码:600388;
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吴洁,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1-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关联方;
何媚,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冯婉如,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吴洁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22年5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提示性公告称,经控股股东自查,关联方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6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0%。截至2022年5月9日,尚未归还资金为155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6%,公司需收取资金占用利息1242.35万元。公告同时显示,2021年度,公司分别向顶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丞建工)、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建工)、西藏思汇锦工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汇锦)、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帝木业)预付款项,顶丞建工、名筑建工、西藏思汇锦、森帝木业分别将上述款项中的5000万元、10580万元、
8900万元、12000万元出借给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合计金额
3648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22年5月17日,
公司披露工作函回复公告称,资金占用方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阳光集团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同-2-一控制下的关联方。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归还和预付工程款项退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
2022年5月30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综上,公司原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原实际控制人吴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阳光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
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罗如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冯婉如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媚、时任总裁罗如生、时任财务总监冯婉如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申辩理由如下:一是资金
占用隐蔽性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相关资金占用行为。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积极推动解决资金占用。公司-3-已完成控制权变更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已收回被占用资金本金利息及预付工程款余额。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予以部分采纳。一是公司资金使用不规范,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通过预付工程款项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资金占用事项隐蔽性强、对相关违规不知情
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不予采纳。二是对于公司已解决资金占用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积极推动解决等申辩理由,本所已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
董事长何媚、时任总裁罗如生、时任财务总监冯婉如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4-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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