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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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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9-9 00:00:00 浏览:  6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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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11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赵玉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雁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洋”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ST东洋 2022年 1 月 1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
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20000 万元至亏损 26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16 日,ST东洋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报告期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90000万元至亏损 100000万元。ST东洋 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101928.06 万元。ST 东洋 2022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不准确。
ST 东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玉山、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理赵
—2—玉山、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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