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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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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久遇 发表于 2022-10-11 00:00:00 浏览:  5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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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89号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
姜天武,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黄惠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云龙,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菁,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
—1—李建伟,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李军,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爱纯,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违规
2022年4月27日,梦洁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000万元至-17000万元。2022年4月30日,梦洁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591.67万元。梦洁股份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梦洁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天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建伟、李菁、李军、张爱纯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2021年新增金额8820万元、收回800万元,资金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和李菁的个人债务。截至2021年
12月31日,姜天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资金占用余额为8020万元;2022年1-3月,姜天武和部分股东新增占用公司资金1800万元。上述占用形式包括员工内部借支、缺乏商业实质的对外投资和预付供应商货款等。截至2022年4月25日,姜天武及其一—2—致行动人已归还上述全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2022年7月7日,梦洁股份披露《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追加确认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姜天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占用公司资金2778万元,上述占用方拟通过受让公司对外投资企业江阴钻皇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截至2022年7月22日,上述占用方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22年8月30日办理完毕。
姜天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占用行为的日最高余额为
12598万元,占梦洁股份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92%。
三、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梦洁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确认一笔其他应收账款,为报告期内与叶艺峰的往来款,期末余额为6602.73万元,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叶艺峰为梦洁股份控股子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睡眠”)的法定代表人。
2021年,大方睡眠通过往来款的方式向叶艺峰合计提供资金
6602.73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6%。梦洁股
份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梦洁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3条、第5.1.1条、第6.3.12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
—3—第6.1.5条的规定。
梦洁股份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姜天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5.3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梦洁股份时任总经理黄惠华、财务总监李云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梦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李菁,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李建伟,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4—一、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姜天武,时任总经理黄惠华,财务总监李云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李菁,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李建伟,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1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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