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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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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4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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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4证券简称:东山精密公告编号:2022-078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2年10月15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8579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7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87071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59%。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412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9%。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8167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5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446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1%;反对411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953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45%;反对4118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4532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16%;反对404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023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90%;反对4047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446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1%;反对411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953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45%;反对4118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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