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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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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牛哥 发表于 2022-9-20 00:00:00 浏览:  7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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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2)天(蓉)意字第31号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14点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
街3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
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22年9月3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召开,由董事长向荣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2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75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77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579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251%。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0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7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3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以下各子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均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1发行证券的种类
4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表决结果:通过
2.04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5债券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6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7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
7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1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2回售条款
8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9表决结果:通过
2.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10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9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
11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12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13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八)《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表决结果:通过(九)《关于制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3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12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7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5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刘斌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祝雪琪
______________林祥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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