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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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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2-9-16 00:00:00 浏览:  3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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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22-09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9月1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2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94)。
1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915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8054353股1的41.662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3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8054353股的0.09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8484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8054353
股的41.5685%。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4191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8054353股的0.336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83471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43%;反对票196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郭建生先生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1.8978%;反对票1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102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2年9月8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2050468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450330股,
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18054353股。
2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8961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45%;反对票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5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1.8978%%;反对票1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102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7947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953%;反对票12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04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9.9566%;反对票12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0.043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8316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88%;反对票8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8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5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65.2226%;反对票8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4.777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3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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