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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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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10-27 00:00:00 浏览:  7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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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6证券简称:汤臣倍健公告编号:2022-064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现金对价191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利息合计46172796.88元)和本次诉讼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以
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近日,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汤臣倍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
01民初1716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就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向
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汤臣倍健使用自有资金10000万元投资入股倍泰健康,持股期间,公司不直接参与倍泰健康日常经营与管理。
2016年9月,汤臣倍健及倍泰健康的其他15名股东协议将所持倍泰健康
100%股权全部转让予宜通世纪,其中公司所持22.50%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9125万元,并于2017年4月1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1后续,宜通世纪认为倍泰健康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在上述并购中存
在涉嫌犯罪行为遂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案。2022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方炎林作为倍泰健康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2年6月,基于上述针对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的刑事生效裁定,
宜通世纪向广州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广州中院撤销2016年宜通世纪与倍泰健康原股东签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包括汤臣倍健在内的倍泰健康原16名股东或相关方成为被告方。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倍泰健康原16名股东或相关方,包括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睿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日投资”)、共青城百富源睿鸿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投资”)、陈学俐、莫懿、樟
树市齐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一投资”)、樟树市尽皆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尽皆投资”)、方炎林(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培勇、赵宏田、周松庆、
张彦彬、王有禹、胡兵、王崟、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涉及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买协议》及《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
2.请求判令汤臣倍健、睿日投资、共青城投资、莫懿、齐一投资、尽皆投
资向原告返还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现金对价及利息。其中,涉及公司应返还的现金对价191250000元及利息46172796.88元。
3.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撤销合同导致的损失33623371.74元(包括原告为并购倍泰健康支付的中介费、发行登记费等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2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过去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
14881.7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2%。其中,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13701.82万元;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
额合计1179.91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投资持股倍泰健康期间,不直接参与倍泰健康日常经营与管理。
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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