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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2022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与【A序列优先股的领投投资人】交易的终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终止该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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