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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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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2-10-29 00:00:00 浏览:  2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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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021065.6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
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 58 号幢 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 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 B3 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
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1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3
原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泗阳县洪泽湖中路56号的泗阳星雨华府29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4000万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进场开工,工程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被告出具了工期证明、工程质量证明、安全文明施工证明、准予结算证明,2021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结算复审确认单,确认单载明工程款为
61885220.44元。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被告最迟应于2022年2月1日前完成结算并按合同将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被告至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合计应支付58596560.4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45575494.83元,尚欠13021065.60元工程款。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21065.6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3021065.6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13021065.60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府
29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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