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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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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2-11-2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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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
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广场”)与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消防”)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石化消防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1年6月23日临2021-040公告),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怡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年7月27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就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承包范围包括盱眙雨润广场二期(商业 A、商业 B、4#住宅楼、综合楼)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
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
根据合同附件 B(投标书),工程投标总价 13442192.17 元,最终优惠后总价1260万元【优惠下浮比例6.26529%】。合同第26.2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6后,原告按照单栋楼完工付款至单栋楼的50%,消防验收合格付至单栋楼80%,结算完成付款至结算价的95%,付款时分楼栋分别申报工程进度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2019年9月,商业业态调整导致消防部分需要改造,甲方在合同外增加工程指令,双方又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第2.1条约定,补充协议工程造价为2290182.27元。2020年1月2日,由于盱眙雨润广场商业 B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更换,原被告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协议工程造价为792878.15元。
现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竣工及移交情况如下:4#住宅楼、综合楼、商
业 B 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也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另外,因被告未提供商业 A 的消防审图后施工图,导致商业 A 无法继续施工。
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告于2020年3月份开始进驻施工现场,并依据《补充协议 2》约定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商业 A 的消防审图后的施工图以便顺利施工。但被告除拒付工程款外,还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已无法继续商业 A 的安装施工,只能确认商业 A 已完成安装的工作量后撤离施工现场。
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即刻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因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承建的商业 A、商业 B、4# 住宅楼、综合
楼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753031.4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移交的商业 A 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
109743.6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因延误工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78253.28元;
(4)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商业 A、商业 B、4#住宅
楼、综合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判决结果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6
1、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560.78元;
2、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109743.69元;
3、驳回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02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69702元,由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61000元(含鉴定费40000元),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02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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