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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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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9-21 00:00:00 浏览:  6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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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公告编号:2022-049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根据公司股东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作企业(有限合伙)等相
关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合伙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符冠华、王军华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中关于表决权放弃
的有关约定,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所持7500万股、5032万股股票的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6、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83697993股,其中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后的有效表决股
份558377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87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677848925股,其中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后的有效
表决股份552528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4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51340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2《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4《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5《独立董事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6《关联交易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7《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8《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同意5535951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0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34%;
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85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6841%;反对478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2、律师名称:方祥勇律师、曹江玮律师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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