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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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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7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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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73股票简称:嘉化能源编号:2022-074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送达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刑事判决书》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背景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稽总调查通字200943号),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管建忠先生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金公(经)取保字【2020】00019号),其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正被金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案情判决情况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管建忠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2022年10月28日,管建忠先生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1)浙07刑初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建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风险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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