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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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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11-16 00:00:00 浏览:  7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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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2-07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
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8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1371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4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873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9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8人,代表股份914244879股,占总股本的34.044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73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9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一项议案,该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244879票。同意票为
9134378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7%;
反对票为561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票为2458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206664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14%;反对股数为561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3%;弃权股数为2458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丁伟奇、刘文清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系属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亦属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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