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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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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10-18 00:00:00 浏览:  3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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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8证券简称:万达信息公告编号:2022-04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187584762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股份2563415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85021347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
京西路968号32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57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1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3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3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1%。
其中:
1(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397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34159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65%。
董事长匡涛因疫情防控无法从北京赶来参加现场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胡宏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4%;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0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79%;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4%;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0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79%;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4%;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0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79%;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钟洋律师、薛冰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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