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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关于修订内部控制部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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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关于修订内部控制部分制度的公告

落叶无痕 发表于 2022-10-25 00:00:00 浏览:  6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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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9证券简称:新开源公告编号:2022-119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部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
2案》
3《关于修订的议案》
现将内部控制部分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修订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博爱新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爱新开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
1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制定本制度。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关系
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
2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对待所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3
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果,降低沟通成本;(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定。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
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4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信息;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
(三)企业文化;径和程序等;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关的其他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新增第十条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5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
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
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
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
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
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
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
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司向本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1身份证件号码等):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时;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他时间。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本所在网站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上公开下列内容:2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价格;
量;(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3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所申报。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4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个交易日内;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他期间。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妹;
5(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织。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新增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本章规定适用于
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
6的股份;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
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
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
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
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
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相关增持主体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属于本指引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
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
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属于本指引第二
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
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
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
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
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
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
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
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
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
况。第三十一条在公司发布相关
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修订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博爱新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督。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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