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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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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sjfkobe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5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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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荣,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张炳国,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廖育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和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中创环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持有的
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环保”)51%的股权,同时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与中创环保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祥盛环保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就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相应年度对中创环保进行现金
—1—补偿,其中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分别按照向中创环保转让祥盛环保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77.48%、15.61%、6.91%的补偿金额,并由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偿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899号)以及《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L00260号),祥盛环保 2020年、2021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汇入中创环保的指定账户。2022年5月,中创环保分别向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发出《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之事宜的催款函》。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支付补偿金额分别为
15368.96万元、3217.28万元、1424.18万元,同时陈荣对张
炳国、廖育华应付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7.4.1条的规定。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陈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炳国、廖育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陈荣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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