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99|回复: 0

奥福环保: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奥福环保: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11-5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环保”“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奥福环保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江苏世红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奥福环保如下保证:奥福环保已经提供了本
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奥福环保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等文件材料;奥福环保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1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奥福环保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
人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共同控制关系的确立及到期终止
根据2015年5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2019年6月8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原《一致行动协议》”),潘吉庆、
于发明和王建忠承诺并同意在奥福环保上市后36个月内,在处理有关奥福环保
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奥福环保股东
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且经过协商无法就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议案达成一致意见时无条件依据潘吉庆所持意见来决定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议案事项等。截至2022年11月4日,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合计控制公司
38.00%的股份。因此,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作为一致行动人,系奥福环保
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己同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4号)核准,奥福环保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于2019年1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即原《一
致行动协议》将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
2022年11月4日,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分别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
后不再续期,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于原《一致行
动协议》到期后解除。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原《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
的相关内容,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于原《一致行
动协议》到期后解除。
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
根据奥福环保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0月31
日,奥福环保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奥福环保股东名册,奥福环保股权较为分散,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奥福环保不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奥福环保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
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原《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后,奥福环保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
规定的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吉庆、于发明和
3
王建忠系奥福环保共同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奥福环保变更
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1月
5日到期,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之间的一致行动
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系奥福环保共
同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奥福环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以下无正文)
主师
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其比17贾仟仞
纪兆江纪兆江
200年11月4日
事务所

5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5 17:49 , Processed in 0.105927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