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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天龙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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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天龙的监管函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11-15 00:00:00 浏览:  4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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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华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5号
大有控股有限公司、陈华:
2022年8月22日,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龙”)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进展公告》称,ST 天龙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控股”)于 2020 年 3 月收购 ST 天龙时,与 ST 天龙原实际控制人陈华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陈华支持大有控股改组 ST 天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保障 ST 天龙控制权稳定《,合作框架协议》还约定大有控股将在支付条件满足后分期支付给陈华10000万元。大有控股、陈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披露《合作框架协议》,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对外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形。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1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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