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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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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11-16 00:00:00 浏览:  3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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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张良,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项新周,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7月 12日、15日,ST天龙披露的《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显示,ST天龙及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与关联
方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华时)签署华时永城蒋
口镇 50MW风电项目风机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26398.40 万元,占 ST 天龙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1460.96%。ST天龙已于 2021年 12月 8日披露上述交易,但未能及时识别与永城华时存在关联关系,直至
2022年7月28日才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ST天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8条第一款的规定。
ST天龙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张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 ST天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龙董事会秘书项新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3.7.3条第一项的规定,对 ST天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张良,董事会秘书项新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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