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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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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赤羽 发表于 2022-9-14 00:00:00 浏览:  4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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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被保荐公司简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强力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凌联系电话:15900878838
保荐代表人姓名:汤鲁阳联系电话:18061996831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0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是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是
1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是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无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0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2年5月1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创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加深
了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对
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不适用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不适用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3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履行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
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是不适用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
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是不适用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
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钱晓春、管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钱晓春、管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是不适用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除通过公司从事外)。2、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是不适用(以下简称"承诺期间"),除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除通过公司)从事或介入与
4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在承诺期间,本人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现有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应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
同业竞争;如果本人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6、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承诺期间持续有效。
若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将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控股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不适用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等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等承诺的履
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
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义务,其
5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若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本人将购回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本人将会同公司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本人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是不适用
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是不适用况。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是不适用人将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
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所持
6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在
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本人承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是不适用损失。本人将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是不适用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若本人未遵守前述承诺,
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最近一次现金分红的30%的现金。
本人将依法履行董事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
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是不适用
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遵守前述承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的现金。
本人将依法履行监事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是不适用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
7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
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遵守前述承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的现金。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新
的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是不适用
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是不适用
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的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为杨凌和邱志千。邱志千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担任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汤鲁阳接替邱志千负责
该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9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
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
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
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
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11.11.3条、第11.11.6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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