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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美康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宁波鄞州中医院(以下简称“鄞州中医院”)签署《鄞州中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放疗中心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解,我们确信双方合作是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合作共赢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1/2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田云鹏:
李成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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