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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新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以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新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新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新业务事项,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在做好自身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在生物技术的研发、工艺开发、产业化方面的优势,不断优化公司业务布局的战略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本次开展新业务使用的是公司自有资金及相关子公司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新业务事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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