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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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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百合 发表于 2022-11-25 00:00:00 浏览:  6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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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74号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国中水务,A股证券代码:600187;
张彦,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丁宏伟,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总裁;
庄建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章韬,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5月18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年报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21年12月24日,公司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产)签署
《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公司拟出资人民币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2%。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支付1.5亿元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于上述事项,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5月18日时才予以披露。
1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
第6.1.2条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暨总裁丁宏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
书庄建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章韬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均对相关事项知情,但未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
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彦、时任董事
长暨总裁丁宏伟、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时任财务总监章韬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
2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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