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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
管理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且定价客观公正,交易行为公
允,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和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
独立董事签字:
范跃进刘剑文
魏建王晖
2022年11月4日
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11月4日
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
独立董事签字:
魏建
2022年11月4日
关于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
独立董事签字:
范跃进刘剑文
魏建
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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