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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浙海德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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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浙海德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10-28 00:00:00 浏览:  3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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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1个月内,签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
1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上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八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
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
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
2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
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
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控制权变动;
(二)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3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不视为审议通过,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利益和事务,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发现相关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董事应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其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相关规
定或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
4所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未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
5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
经理办公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
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二十五条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内容和事项,公
司参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施行。
第五章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6(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7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章任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拟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独董人员,如已持有上交所独董资格证明,则只需学习完成科创板网络课程;如未持有上述证明,则需先获得上交所独董资格证明,再学习完成科创板网络课程。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
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任董事出现前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
8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等。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准则第三十七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9第四十七条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
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董事或者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或者监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七章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
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10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
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五十八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五十九条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六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
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六十二条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六十三条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11第六十四条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
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六十八条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
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六十九条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
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
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七十条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
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十四条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
12录中作出记载。
第七十五条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
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十六条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
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七十七条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十八条董事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
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方案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八十条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十一条董事审议董事会决策事项时,应当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
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13董事认为董事会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仍然作出相关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其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章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八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八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普通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4(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注
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九章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八十五条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
事会决策,不得干预其他董事自主判断。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司不得将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个人行使。
第八十六条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八十八条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
15露义务。
第十章监事行为规范
第八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九十条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九十一条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九十二条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
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九十三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九十四条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存在本准则第九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第九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参照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其他
第九十八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九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一百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一百〇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一百〇三条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〇四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17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七条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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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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