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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在审阅该次会议相关材料和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江苏晶熠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江苏晶熠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熠阳”)90%股权并实现对其并表,公司将具备生产光伏石英坩埚的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能够更好的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晶熠阳90%股权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收购晶熠阳股权事项。
二、关于放弃对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全资子公司北京天仁道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仁道和”)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天仁道和资金实力,更好开展相关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放弃对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事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卢远瞩、吴甦、吴武清
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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