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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25号
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芳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芳彦,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6月11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称,因公司前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增加的2021年和2022年股份支付费用未依据谨慎性原则按季度计提,公司需对相关定期报告合并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2877.57万元,减少净利润2496.86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20.67%,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26.06%。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1第5.1.2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以及公司其他
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财务总监赵芳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其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5.1.2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综上,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芳彦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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