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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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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11-3 00:00:00 浏览:  4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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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1号
───────────────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睿创微纳,A 股证券代码:688002;
马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飞,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6月11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1-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称,因公司前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增加的2021年和2022年股份支付费用未依据谨慎性原则按季度计提,公司需对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和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合并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1年第一
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2877.57万元,减少净利润2496.86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20.67%,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26.06%;2021年半年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5684.92万元,
减少净利润4932.79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15.47%,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18.30%;2021年前3个季度增加各项期间
费用共计9078.24万元,减少净利润7874.05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18.58%,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22.83%;2022年
第一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3686.29万元,减少净利润
3193.92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69.10%,占更正后净利
润科目的223.6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2021年、2022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2-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高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2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时任财务总监高飞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首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有疑虑,多次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讨论并确认了会计处理方式。二是对于案涉事项的发生,公司主观上没有任何违规故意,系过失所致。三是案涉事项仅对公司的季度与半年度报告数据产生影响,未导致公司年度业绩的变动。四是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系公开披露事项,投资者对案涉事项产生的财务影响已经有预期,未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不利影响。五是公司认为其相关违规未达到通报批评的类案处理标准。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一是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会计处理导致2021年、2022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3-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系公开披露事项、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能作为定期报告
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合理理由。与审计机构多次沟通、未对股票价格造成不利影响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本次纪律处分是在综合考虑会计差错更正影响科目、比例、年限、
期数、是否影响年度报告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虽然不影响年度报告,但影响了跨期的2年共4期定期报告,且影响比例均较大,已经达到相应纪律处分标准。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影响年度报告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的情节、影响等已达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标准,不存在与类案不符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时任财务总监高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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