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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已履行相关必要的审议程序,此次作废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业绩情况、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和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已达标,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归属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9.314万股。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情形,激励对象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其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9年限制
1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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