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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耿洪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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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耿洪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11-2 00:00:00 浏览:  7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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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24号
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耿洪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耿洪斌,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18日上市,时任董事耿洪斌直接持有137.76万股公司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耿洪斌承诺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其为南亚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
2022年2月18日,耿洪斌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耿洪斌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共计497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0.021%,减持价格区间为27.92至28.84元/股,减持总金额为1411362.57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32.60元/股,违反其前期关于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耿洪斌在承诺期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所持1股份,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4.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耿洪斌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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