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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豪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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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豪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11-26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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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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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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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证券事务部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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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投资者教育基地、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已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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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信箱管理工作。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将立即在公司网站投资者专栏公示。
第三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咨询电话配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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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
公司网站投资者专栏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节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七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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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八节其他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七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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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九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时关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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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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