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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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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6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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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案》和《关于修订的预案》及有关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1.经查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和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具备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当前主要业务是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系公司持续稳定的产品之一,其主要业务不仅涉及船舶业务,还包含金融、军工、设计科研等多领域业务。公司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的相关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
3.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要求,有利于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预)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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