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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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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11-18 00:00:00 浏览:  5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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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或“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56 号)。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伟创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钟彦儒】【唐海燕】
【鄢志娟】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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