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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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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11-18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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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665 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通过网络参加浙海德曼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海德曼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海德曼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浙海德曼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法律意见书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通过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长泉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星期四)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
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公司会议室。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11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共计代表股份345952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959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45952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959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浙海德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法律意见书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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