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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黎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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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黎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11-15 00:00:00 浏览:  7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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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68号
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金枫酒业,A股证券代码:600616;
张黎云,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08号)查明的事实,2022年1月27日,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酒业或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94.38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32.22%。
上述事项达到了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业绩预亏公告中提示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风险及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2022年4月2日,公司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8月19日才单独披露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临时公告。
1上市公司对存货计提大额减值,应当及时公告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有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事项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2.1.6条、第2.2.1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黎云(任期2002年
5月1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
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黎云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2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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