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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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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超越 发表于 2022-11-12 00:00:00 浏览:  6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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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愿无偿
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
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
1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的、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内部决策制度审批、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当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
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和个人或者社会
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
2业的捐赠。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对外捐赠,根据捐赠金额大
小分级审批,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
财务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金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对捐赠
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
第十五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对捐赠
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3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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