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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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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11-30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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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2-106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7年
2月),相关债权方已于2019年4月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6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0)。
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
书》(2021)琼民终636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1433号],因龙江银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56)。
根据公司2022年8月29日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
琼民申1433号],海南省高院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79)。
关于上述公司与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22)琼96执1202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你公司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共计11186149.07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支付诉讼费94396.2
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执行费78680.55元。(暂计,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计算)。”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截至2022年11月29日,因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存在1个银
行账户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冻结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余额(元)海航投资集团招商银行万通
14119*******0802一般户45642.94
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记载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的诉讼外,公司目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截至2022年11月29日,因龙江银行诉讼事项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较少,该账户不属于公司基本户,且其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综合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业务发展需要综合判断,该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账户,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
因法院本次执行通知书中是按照应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中全部本金和利息总
金额的30%执行,而前期法院判决则是应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
30%,本次执行金额计算方式和金额与前期判决存在一定差距,公司对此执行金
额尚存在异议,并已经开始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后续将提交至法院。
此前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在2021年度已对此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827.22万元,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因该笔诉讼事项引发的相关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沟通处理解除账户冻结和应对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特此公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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