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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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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zxt456 发表于 2022-11-24 00:00:00 浏览:  6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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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公司简称:鞍钢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11月目录
一、释义..................................................2
二、声明..................................................3
三、基本假设................................................4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5
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7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9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0
1一、释义
1.鞍钢股份、公司: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本计划: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激励对象: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8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公司章程》: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工作指引》: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元:指人民币元。
2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
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
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
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鞍钢股份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3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鞍钢股份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1月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58、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四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11月23日,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异动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
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
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离职所属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
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10名发生异动,其中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要回购注销合计1356000股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回购价格为1.91元/股;
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公司处分,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需要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85元/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2
名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要回购
7注销合计234931股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
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回购价格为2.34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总金额为3972198.54元。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40931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403020451股减少至940097952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9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2、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四次监事会决议
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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