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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提高了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变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的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赤顾新建贾勇
202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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