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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提交至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由合资公司
投资建设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
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卜新平吴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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