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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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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金元宝 发表于 2022-11-8 00:00:00 浏览:  4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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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22-067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9号“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你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驳回了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但你公司未及时在2022年
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能力。你公司应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衷心感谢新疆证监局的关心和指导。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整改报告,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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