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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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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核查意见

股海轻舟 发表于 2022-11-19 00:00:00 浏览:  7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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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
缩减投资总规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业务规则,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148号《关于同意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78.959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262.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462.15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号第ZF1014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金额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新建智能切割设备生产线项目20000.0010000.00
2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心)20800.005500.00
建设项目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6200.003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5000.004962.15
合计52000.0023462.1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募投项目金额的公告》(2021-002)。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的募投项目系“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公司2021年3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爱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公告,该项目的情况如下。
(一)变更前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5500万元
本募投项目拟新建技术研发中心,在整合公司现有研发技术资源的基础上,新建研发办公大楼,购置先进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增加技术研发投入,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与技术研发能力,力争将研发技术中心打造成新产品研发基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二)变更前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总投资20800万元,募集资金拟投资额5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工程、费用名称金额占比序号工程、费用名称金额占比
一建设投资13650.0065.63%
1土地购置费1000.004.81%
2厂房建造费10350.0049.76%
3装修费用2300.0011.06%
二固定资产其他费用6550.0031.49%
1新增研发设备1200.005.77%
2办公软件购置费150.000.72%
3研发项目费用投资5200.0025.00%
三研发费用预备费投资600.002.88%
合计20800.00100.00%
(三)变更前项目选址及审批备案情况
本项目建设选址地位于杭州高新区(滨江),本项目已取得杭州市滨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滨发改金融[2020]006号)审批备案。
公司产业用地申请已获滨江区政府批准,并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了《进区项目投资协议书》。
截至目前,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手续还在审批过程中,公司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使用权。
(四)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具体原因
公司自2021年3月19日在科创板上市至今,还没有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公司一直在等待政府部门相关手续的最终批准。因此募投项目的土地购入、厂房建造、装修等建设工程还未开展,受其影响,计划中的研发项目、新增研发设备、办公软件购置等相关工作还未启动,相关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处于闲置状态。根据《爱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如果因募投项目相关土地未能如期取得,公司可以在其他地方,先行启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
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所处的智能切割行业目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来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为加速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国家最近出台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多项政策将进一步加快行业发展的步伐。为加快完善公司各项核心技术,提高技术创新,提高需求转化速度,满足新产品开发和工艺升级需要,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的前提下,决定通过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方式,对募投项目中的研发项目、新增研发设备及办公软件等部分项目内容,先行实施。同时缩减该募投项目建设总投资中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预备费投资相关的计划投资额度,待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取得后,再自筹资金,开展土地购入、厂房建设、装修等项目建设内容。
(五)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
“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总投资20800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该项目实际可用募集资金净额为5500万元。因募投项目相关土地手续还在等待政府部门批准过程中,公司决定先行启动募投项目中的研发项目投资、新增研发设备、办公软件购置等部分项目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计划对募投项目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调整:
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变更前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主体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爱科自动变更后
化技术有限公司(新增)
变更前杭州高新区(滨江)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幢(杭州爱科科实施地点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高变更后尔夫路180-2号(杭州爱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变更前20800万元项目建设总投资变更后6550万元
注:1.杭州爱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募投
项目建设总投资从20800万元缩减到6550万元,缩减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保持不变,仍为
5500万元,项目投资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3.除上述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六)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和缩减投资总规模,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早日发挥募集资金对科创板公司研发项目的带动作用,可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运作的需要。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变更不涉及更改募集资金的用途,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将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一“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将原投资总规模由20800.00万元缩减至655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提高了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变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的议案》内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
规模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事项无异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与缩减投资总规模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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