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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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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鲁宾花 发表于 2022-11-29 00:00:00 浏览:  5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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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京蓝科技公告编号:2022-12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京0102民初9191号。该案经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各被告平等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涉案金额7300万元(本金);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
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沐原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京蓝生态公司、公司控股子京蓝沐禾公司、京蓝沐禾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赤峰沐原公司为本案被告;涉案金额2950万元(本金)。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
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
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已经审理终结;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公司、京蓝生态公司、公司控股子京蓝沐禾公司为
本案被告;涉案金额3700万元(本金)。
综上所述,公司发生如上三笔诉讼,累计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4(一)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及受理情况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京0102民初9191号。该案经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各被告平等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郭绍增
被告:杨仁贵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原告与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股份”)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008 的《有限合伙份额远期受让协议》(以下简称《受让协议》)约定,若京蓝股份未能在天津中安和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17.1774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之日(即合伙企业支付首笔收购价款之日)起1年内购买标的股权,京蓝股份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原告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7300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合伙份额”)并支付约定受让价款。受让价款的计算标准为∶原告对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额+原告对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额×原告出资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实际占用天数×标的合伙
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360一原告就标的合伙份额已
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如京蓝股份未按时、足额支付标的合伙份额的受让价款的,原告有权要求京蓝股份继续履行,且每逾期一日,按京
4蓝股份应付而未付款项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因此
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京蓝股份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同年,原告与被告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担保”)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BZ04的《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西部担保对原告根据《受让协议》对京蓝股份享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受让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款
项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年,原告与被告郭绍增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BZ05 的《保证合同》约定郭绍增对原
告享有的主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年,原告与被告杨仁贵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BZ06 的《保证合同》约定杨仁贵对原告享有的主债权
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年,原告与京蓝股份签署编号为CCBT-CXYWZX-JLDS-009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京蓝股份将其持有的中科鼎实
36.7152%股权质押给原告,原告有权对上述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文件签暑后,合伙企业于2018年11月20日投资中科鼎实并持有了标的股权。根据《受让协议》约定,京蓝股份的受让条件已于2019年11月20日成就。后经与各被告协商,原告将京蓝科技受让合伙份额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20日。原告于【2022】年【01】月【28】日向京蓝股份发函,要求其于【2022】年【02】月【10】日前履行受让合伙份额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受让价款共计人民币【97292777.77】元。
3、和解及执行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初收到(2022)京0102民初919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受让价款包括本金7300万元以及自2018年10月31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的收益(日利率按
10%/360计算)。
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协议第一项确
4定的本金及收益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四、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6.7152%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所负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所确认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建信信托有限公司在行使本协议第四项所确认的质押权之前,暂不对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资产采取任何查控、处置措施;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6.7152%股权未能完成折价或拍卖、变卖程序,亦或是折价或拍卖、变卖程序未能清偿本协议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所负全部债务的,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未获清偿债权范围内要求查控、处置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资产。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535871元,减半收取267936元,由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共同承担(原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2022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支付。”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节
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沐原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及受理情况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
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沐原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22年8月29日审理终结。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
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9日,被告京蓝科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
主债权为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柒仟万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9日,被告京蓝生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柒仟万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2月15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万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019年3月
22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
50%确定。2019年3月26日,原告将500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京蓝沐禾账户中。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向原告提出《关于贷款展期的申请》,2020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原借款5000万的合同借款期限到期日2020年3月6日延长为2020年9月7日,保证期限变更为自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020年3月4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京蓝沐禾公司以蒙(2018)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119号不动产作抵押,抵押价值为45000万元。2020年3月4日,被告赤峰沐原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借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被告赤峰沐原以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5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6号、蒙(2019)
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7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8号、蒙(2019)
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9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80号、蒙(2019)
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81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82号、蒙(2019)
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83号房产作抵押,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2020年8月
15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又向原告提出《关于贷款展期申请》,2020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由于被告偿还了100万元,展期金额为4000万元,将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期日2020年3月6日延长为2021年3月5日。保证期限变更为自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020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公司为4000万元借款作抵押担保。2021年5月6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再次向原告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在2019年3月22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基础上,202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和被告赤峰沐原公司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认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偿还了借款2000万元,尚欠3000万元,并约定2021年11月20日偿还
50万元,2022年1月20日偿还150万元,2022年3月4日偿还2800万元,如
逾期还款,在台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息,并收取复利,担保人承诺按原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
务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偿还了50万元,尚欠2950万元没有给付,为此提起诉讼。
3、判决及执行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末收到(2022)内0426民初3346号《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贷款本金2950万元、截止2022年6月12日利息和罚息418943.76元,复利1181.63元及后续罚息和复利(自2022年6
4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直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对被告赤峰沐原公司以位
于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沐原节水商业项目研究中心【不动产证号为∶蒙
(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5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6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7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
0010678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9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
产权第0010680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81号;蒙(2019)赤峰
市不动产权第0010682号】、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沐原节水商业项目地
下车库 A区 B1-101【不动产证号为∶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 0010683 号】
设立的抵押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最高额限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对被告京蓝沐禾公司以其
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不动产证号为∶蒙(2018)翁牛特旗不动产
权第0007119号】设立的抵押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最高额限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31元,由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呼伦贝尔京
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及受理情况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
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
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22年8月29日审理终结。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
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9日,被告京蓝科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
主债权为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柒仟万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9日,被告京蓝生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柒仟万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5月27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万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019年6月
14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
50%确定。2019年6月19日,原告将500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京蓝沐禾账户中。
2020年5月9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向原告提出《关于贷款展期的申请》,2020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原借款5000万的合同借款期限到期日2020年6月12日延长为2020年12月11日,保证期限变更为自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020年6月11日,被告呼伦贝尔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
4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借款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呼伦贝尔公司以蒙(2018)
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07298号、0007299、0007300、0007301、0007302、0007303、
0007304不动产作抵押,抵押价值为5000万元。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京蓝
沐禾公司又向原告提出《关于贷款展期申请》,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由于被告偿还了1000万元,展期金额为4000万元,将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期日2020年6月12日延长为2021年6月10日。保证期限变更为自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020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被告呼伦贝尔公司为4000万元借款作抵押担保。2021年5月6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再次向原告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在2019年6月1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基础上,202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和被告呼伦贝尔公司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认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偿还了借款1200万元,尚欠3800万元,并约定2021年9月20日偿还50万元,2021年12月20日偿还50万元,2022年
3月20日偿还350万元,2022年5月20日偿还350万元,2022年6月9日偿
还3000万元,如逾期还款,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息,并收取复利,担保人承诺按原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偿还了100万元,尚欠3700万元没有给付,为此提起诉讼。
3、判决及执行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末收到(2022)内0426民初3347号《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贷款本金3700万元、截止2022年6月12日利息371470.45元和复利767.73元及后续罚息和复利(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直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4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对被告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位于内蒙古阿荣旗工业园区南工五街东侧的不动产(不动产号为∶蒙(2018)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07298号、蒙(2018)阿荣旗不动产权第
0007299号、蒙(2018)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07300号、蒙(2018)阿荣旗不动
产权第0007301号、蒙(2018)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07302号、蒙(2018)阿荣
旗不动产权第0007303号、蒙(2018)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07304号)设立的抵
押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最高额限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31元,由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除本次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披露标准的小额案件。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如上各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京0102民初9191号》;
2《、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426民初3346》;
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426民初3347》。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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