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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54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并知悉民事裁定书内容。最高院对你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
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裁定,驳回了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你公司因此要承担对锦晟胡杨约1.23亿元的负债。但你公司未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临时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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